【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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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了有关针对民营企业的“远洋捕捞”办案的现象,这在当前中央要求加大助企帮扶力度,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在背景下引起关注也实属必然。尤其是,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不能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如何规范异地执法”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其实,“远洋捕捞”,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主要是用来形容那些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现象,就是指上述相关部门所讲的异地乱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现象。然而,客观全面地看待这一现象,采取相应的对策,还需要从规范异地执法讲起。
首先,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异地执法是一个正常,也是必要的执法现象。执法权的行使不可能仅限制在其属地时行使,必要的需要跨区域,尤其是当前异地的经济活动联系越来越紧密,异地执法活动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加之,异地执法本身也是出于打破地方利益保护而设计的,如果认为异地执法会出现地方利益保护现象,不异地执法同样也会出现地方利益保护的现象,因此,出现“远洋捕捞”现象,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是否异地执法,而是异地执法权行使之乱。所以,规范异地执法的公权力行使才是根本之策,正如相关部门所讲的,不能违规异地和趋利性执法。
其次,我们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异地执法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依法行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百一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当然,对于趋利性异地执法,可以借鉴行政处罚中设计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做法,将罚没交中央国库,不允许地方政府截留,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治理策略。
最后,“远洋捕捞”现象的主要受害方是民营企业,这说明,我们对民营企业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还需要深刻领会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正确看待民营企业的宪法地位,切实落实宪法中有关对民营企业的相关规定。这对于公权力尤其重要,因为社会往往把公权力的行使当成风向标,“远洋捕捞”现象不仅会引起民营企业的恐慌,更会加深全社会对民营企业不正确的看法。
总之,9月底,中央政治局着重强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这是对治理包括“远洋捕捞”在内的乱执法现象的一个根本要求。
作者: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南方农村报炒股杠杆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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